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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会徽设计民俗文化节主办方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17年3月13日 浏览[441]

因认为“鳌江镇首届钱仓清明文化节”使用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徽标,设计师潘浩洁将文化节主办方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下称鳌江镇政府)、承办方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民委员会(下称钱仓村委会)、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猪八戒网)等告上法庭,并索赔21.3万余元。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鳌江镇政府、钱仓村委会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等。


  潘浩洁诉称,2014年3月12日,文化节合作方平阳县一朵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一朵花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昵称的形式在猪八戒网上发布名为“某乡镇清明文化节图标logo设计”的徽标设计征集任务。同年3月15日,潘浩洁通过猪八戒网将自己原创的钱仓清明文化节徽标投给了对方,但最终未中标。2014年4月5日,“鳌江镇第二届钱仓清明文化节”如期举行。潘浩洁发现,文化节使用了自己原创设计的徽标。2015年4月举行的“第二届鳌江镇首届钱仓清明文化节”仍然使用了涉案徽标。为此,潘浩洁与鳌江镇政府、钱仓村委会、一朵花公司等多次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潘浩洁还联系猪八戒网要求对方提供一朵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信息,但猪八戒网表示并无实名认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化节现场使用被控徽标与原告潘浩洁创作的徽标高度近似,虽有细微差别,但视觉形象基本相同,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钱仓村委会等举办方在选定徽标过程中实际接触了原告创作的作品,且举办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徽标系其自行设计创作,故相关责任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鳌江镇政府作为首届文化节活动主办方,负有确保文化节活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目前,文化节主办方已正式向原告道歉。(姜 旭)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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