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恶意抢注还是正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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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恶意抢注还是正当维权?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9日 浏览[546]

围绕着“CPERC及图”商标,国内两家颇有渊源的社团组织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商标权属争夺。究竟是恶意抢注商标,还是展开正当维权?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第7885996号“CPERC及图”商标(见图1,下称系争商标)在化学服务、化学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裁定被判令撤销,商评委需针对系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近似展开维权

 

  据了解,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CISIA,下称无机盐协会)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于2002年11月成立,下设有钾盐(肥)行业分会、中微量元素肥行业分会等18个专属分会。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称钾盐中心)系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社团组织,于2002年7月成立。

 

  2009年12月,钾盐中心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3年4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化学研究、化学服务、材料测试等第42类服务上。2014年3月,无机盐协会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称其于2002年便设计并广泛使用了“CISIA及图”商标(见图2),钾盐中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同时,钾盐中心曾是无机盐协会下设的钾盐(肥)行业分会的常务理事会员单位,钾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曾长期担任钾盐(肥)行业分会的会长,钾盐中心及魏某对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的“CISIA及图”商标早已知悉,钾盐中心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在主观上恶意明显,违反了我国商标法有关代理人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4年12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商评委认为,无机盐协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亦不足以证明无机盐协会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系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同时,系争商标与无机盐协会的“CISI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而且无机盐协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无机盐协会与钾盐中心之间存在我国商标法所指的代理关系。据此,商评委裁定系争商标予以维持。

 

  无机盐协会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行之间构成抢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的“CISIA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系争商标与其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钾盐中心与无机盐协会属于同行业领域,且钾盐中心曾是无机盐协会下属分会的会员单位,其对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CISIA及图”商标明确知晓,其申请注册与之相近似的系争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对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同时违反了我国商标法有关代理人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此外,虽然无机盐协会称其在商标撤销申请中主张系争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是其在行政诉讼阶段并未具体指出其在先权利指的是何种权利,因此商评委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权利并无不当。

 

  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无机盐协会就系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的“CISIA及图”商标显著性较强,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较大影响力。系争商标“CPERC及图”与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的“CISIA及图”商标在整体结构、图形构成元素、设计风格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系争商标在化学服务、化学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无机盐协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的“CISIA及图”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材料测试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系争商标在上述3项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无机盐协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无机盐协会与钾盐中心是协会与分会的关系,虽然钾盐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某担任过无机盐协会的分会会长,但并不属于合同或身份关系形成的代理关系,因此钾盐中心与无机盐协会未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代理关系。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但鉴于原审判决结论正确,仍可维持,商评委应针对无机盐协会就系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王国浩)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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