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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KING”遭遇“火王”起纷争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日 浏览[472]

美国安利霍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利霍金公司)欲申请注册“FIRE-KING”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却遭遇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下称火王燃器具公司)在先确权的火王HUOWANG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随后,安利霍金公司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追索。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被撤销,商评委需要就安利霍金公司针对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安利霍金公司于201310月提出第13443922“FIRE-KING”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勺、计量用玻璃器皿、剂量计商品(下统称复审商品)上。201410月,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安利霍金公司不服,于201411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其间,安利霍金公司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剂量计商品的注册申请。

针对安利霍金公司提出的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59月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火王在含义方面相同,两件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商评委认为安利霍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安利霍金公司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剂量计商品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剂量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对申请商标于指定使用的剂量计商品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安利霍金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其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安利霍金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利霍金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关注的是,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立案前,商标局以引证商标在煤气表、测量仪器(勘测仪器)商品上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作出撤销引证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的决定。在该案二审期间,上述决定已生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计量勺、计量用玻璃器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煤气表、测量仪器(勘测仪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在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根据安利霍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在煤气表和测量仪器(勘测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商标局在生效决定中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勺、计量用玻璃器皿、剂量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上述事实的发生对于该案处理结果将产生重大影响,商评委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安利霍金公司就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决定,判令商评委针对安利霍金公司就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王国浩)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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