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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茶”餐厅侵权知名商标 一审被判赔偿120万
发布日期:2017年5月5日 浏览[338]

4月25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结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诉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被告)侵权案,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绿茶”名称进行虚假宣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

据悉,2015年9月,被告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呼和浩特市开设两家“绿茶”餐厅,通过美团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并直接声称“我们来自杭州”,声称其连锁加盟餐厅遍及杭州、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

同时该店在装潢风格、特色菜式等方面完全照搬原告“绿茶餐厅GREENTEA”误导消费者。此事经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后,该店拒不改正,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绿茶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另一被告王某某曾于2013年至2014年供职于杭州绿茶公司银泰店。2015年,回到呼和浩特的王某某以杭州绿茶公司的员工和代理人的身份自居,并与正有意开办南方菜系餐厅的被告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餐饮顾问聘用协议书》,指导开设“绿茶”餐厅,并在其经营场所的宣传栏、菜单、餐巾纸以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我们来自杭州”、“餐饮连锁机构”等宣传语,大量复制杭州绿茶公司的历史、文化及发展状况宣传造势。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法人代表作为餐饮从业者,按照其对于原告餐厅的了解程度应意识到自身实施了侵权行为,且相较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被告对于本行业的商标标识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宣传后,更应该认识到其使用“鑫绿茶”、“麦田绿茶”等标识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责任。

因此,法院除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行为外,还要求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绿茶”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

这起案件也是呼和浩特市中院自新《商标法》颁布以来审理的首例涉及帮助侵权的商标案件,为2017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拉开了序幕。

 

 

新闻来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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