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如何才能避免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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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家如何才能避免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人呢?
发布日期:2017年5月13日 浏览[567]

“2016年,我们在昌吉市处理了一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涉案的被告人近100家,基本上都是小商家。”5月3日,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范燕介绍说,“虽然很多小商家自己没有意识到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但由于证据确凿,经过法院的调解后,每家赔偿了一万多元。”

陈范燕所说的这种同一原告基于同一权利分别起诉不同的被告,维权方式、诉讼请求等内容基本相同的诉讼,又被称作“批量维权案件”。“批量维权案件”所涉的对象,正是“小商家”,所涉商品包括酒类、日用品、电子产品等。

“2016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284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收案总数的98.9%,其中涉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占专利纠纷的90%,且批量维权案件占据了主导地位。”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唐楠介绍说,“著作权批量维权案件被告多为KTV经营者、电视台,商标权、专利权批量维权案件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等终端销售商,这反映了出小商家在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小商品市场需要整顿的现状。”

进货合法是关键

“上游进货,下游销售,中间赚点儿差价”的小商家,怎么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呢?

2016年7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的张白华(化名)就“莫名其妙”收到了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原来,他经营的平价超市里出售的某品牌红酒,经认定为侵权产品。在原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下,法院根据其造成的损失,判令张白华赔偿原告1.2万元。

“我已经连续4年在固定的地方进货了,怎么可能卖假酒呢?”张白华想不明白。

乌鲁木齐市另一家超市的经营者张敏,也在2016年因销售同一商标产品被同一公司起诉,但相比张白华,他就“幸运”许多。

“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超市就积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交了乌鲁木齐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加盖有乌鲁木齐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的送货单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销售‘一单通’,证明我们销售的葡萄酒具有合法来源。”张敏说,“‘一单通’所载明的货品条形码编号、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等证据,都能够证明我们的产品享有合法来源,因此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对方要求赔偿的请求。”

“为防范小商家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造成损害小商家权益的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唐楠介绍说,“也就是说,小商家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货物有合法来源,就可以在停止侵权行为的条件下,免除赔偿责任。但在审判中我们发现,多数商家没有保存进货单等资料,这样很容易在法院审理时,让自己处于被动。”

自我保护靠三招

那么,小商家如何才能避免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人呢?

“商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从依法成立的厂商或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上级销售者处进货。进货前一定要对发货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基本的审查核实。”唐楠说,“小商品经销商在进货时还应注意索要发货单、提货单、收据、发票等相关凭据,用以证明货物是从相关厂商或者销售者处购买的,以便在厂商或者上级销售者否认侵权商品向其购买时,能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陈范燕同时提醒,小商家还应谨防自己被“钓鱼”。“实践中,还有极少数权利人通过‘钓鱼’方式,诱使小商家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以便向小商家提起侵权之诉。”

“钓鱼”方式主要表现为,权利人以询价的方式,询问小商家是否销售某类侵权产品,并表示希望在特定时期高价、大量购买该侵权产品,诱使小商家采购侵权产品。陈范燕说:“为防止被‘钓鱼’,小商家在遭遇类似的询价行为时要提高警惕,一定不要因为追求一时利益,购买有侵权隐患的商品,以防日后会承担意想不到的高额赔偿责任。”

 

 

 

新闻来自: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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