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字母“O”引起商标侵权 两被告被判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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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字母“O”引起商标侵权 两被告被判赔偿10万元
发布日期:2017年5月19日 浏览[497]

徐先生的“DJPOWER”商标对字母“O”进行了风格处理,却发现南海一家舞台设备厂使用名称一样的纯字母标识。去年6月,徐先生将舞台设备厂及其投资人徐某盛诉至禅城法院,两被告被判赔偿10万元。

2012年12月17日,徐先生向商标局提出含有字母“DJPOWER”且“O”做了明显设计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2014年5月28日,徐先生取得了该商标注册证。然而在2015年下半年,徐先生却发现两被告大量销售名为“DJPOWER”烟雾油的产品。徐先生认为两被告在上述产品中使用的字母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标识“DJPOWER”是纯字母标识,而徐先生商标是由字母加图形构成。徐先生则认为,两个标识整体外观均由七个字母组成。尽管其对字母“O”进行了风格化的设计,但仍能显示该字母为“O”。而且,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商标名称也是“DJPOWER”。因此,商标与两被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读音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与商标构成近似。

在诉讼中,两被告还提交相关证据2011年7月1日已销售“AG 晚会演出专用油”,拟证明在商标注册申请前已在产品中使用“DJPOW-ER”商标标识,享有在先权利。但是,徐先生也指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与迪杰帕尔公司于2005年5月起在其烟雾油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DJPOWER”商标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个商标标识构成近似,而且被告舞台设备厂对“DJPOWER”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禅城法院判令舞台设备厂停止生产、销售“DJPOWER”烟雾油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舞台设备厂应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

 

 

新闻来自: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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