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公开审理了“北京 稻香村”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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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公开审理了“北京 稻香村”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8日 浏览[414]

 

2017年6月6日上午9:30,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张晓霞担任审判长,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这起纠纷缘起于南北两家中华老字号对“稻香村”商标权之争,因苏州稻香村公司与北京稻香村公司均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者,双方在历史上均长期使用“稻香村”商号及商标,而相关商标权益的确定将对二者之间持续多年的多起行政、民事纠纷的解决产生深刻影响,因而较受社会关注。 


苏州稻香村公司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第8104706号“北京 稻香村”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有效的裁定诉至我院,其认为: 
    一、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系苏州稻香村公司“稻香村”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其明知“稻香村”在糕点上系他人在先知名注册商标,任然违反诚信原则恶意申请争议商标,不应给与支持; 

    二、争议商标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行政区划“北京”不能成为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当然要素,本案并不存在共存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破坏了许可使用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三、苏州稻香村公司系糕点“稻香村”品牌创始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权人,在糕点商品上对“稻香村”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北京稻香村公司不符合“中华老字号”的定义和认定条件,其获得的相关证书不应采信,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庭审现场,三方就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 

    1、7条 诚实信用原则 
    2、10-2 “北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禁止注册成商标; 
    3、30条 相同或近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4、13条 驰名商标认定; 
    5、32条 在先商号权

 

 

新闻来自: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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