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时光荏苒,岁月匆匆,转眼间,2017已悄然走过。回顾商标人一起走过的这一年,在诸多感慨中,你是否发现:“中国品牌日”已然设立,商标战略已向商标品牌战略转变,地理标志商标愈发受到重视,商标案件也呈现出获赔额度提高及涉外案件频发等特点,与此同时,商标执法公正严格,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对于这些变化,你是否深有感触?
案例篇
功夫熊猫 再度维权 自2008年6月6日首映后,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出品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风靡全球。然而上映不久后,在中国出现的“KUNG FU PANDA”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引发了梦工场的不满,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权属争夺。2017年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系争商标侵犯了梦工场对动画电影名称及相关角色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商品化权益。 2008年6月26日,山东省自然人胡某提出系争商标即第6806482号“KUNG FU PANDA”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方向盘罩、车辆座套等第12类商品上,2010年3月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10年6月,梦工场针对系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2月作出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异议裁定。 梦工场不服上述裁定,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经审查,商评委于2013年11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梦工场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随后,梦工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梦工场出品的影片《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及角色名称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该知名度是梦工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此,“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系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5年10月,商评委针对系争商标重新审查后作出裁定,认为胡某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梦工场基于该电影名称及其人物形象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侵犯了梦工场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胡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经过梦工场长期宣传使用,从普通词汇组合,变为了具有明确指向性、对应性以及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名称,应予保护。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梦工场对动画电影名称及相关角色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构成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该案系争商标与梦工场享有商品化权益的电影名称及角色英文名称“KUNG FU PANDA”基本相同,与角色中文名称含义一致,消费者在看到系争商标时,容易将其与在先电影及角色建立联系,从而可能损害梦工场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包括系争商标在内,胡某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和另一知名电影《阿凡达》相关的商标,说明胡某对于知名电影具有相当的认知度,其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时对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应当知晓,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依傍电影知名度的意图,该种行为理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遏制。 周黑鸭 锁住新鲜 为了改变传统散装零售存在的储藏、保鲜、携带不便等问题,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推出了气调(MAP)包装“锁鲜盒”,备受消费者欢迎。而围绕着“锁鲜”二字,周黑鸭公司与武汉市另一鸭产品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权属之争。 2017年6月2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针对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于7月26日完成无效宣告评审实审裁文发文,对系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周黑鸭成功“锁”住新“鲜”。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系争商标于2013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肉、死家禽、板鸭、豆腐制品、熟蔬菜、熟制豆等第29类商品上。2015年11月,拥有“常温锁鲜30天”产品品牌的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零点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系争商标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质量特点,用于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7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周黑鸭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锁鲜”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其将“锁鲜”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了突出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存在一种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的被称为“锁鲜”的包装技术,且“锁鲜”亦非汉语固有词汇,因此“锁鲜”用于肉类制品上并非仅体现该类商品的包装技术及质量特点。而且,即便存在一种名为“锁鲜”的包装技术,“锁鲜”所体现的亦是该包装技术的特点,并非相关包装所对应的商品的特点。据此,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零点公司就系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零点公司与商评委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锁鲜”并非对相关商品的质量或其他特点的直接表述,能够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在案证据表明,“锁鲜”一词在速冻技术保鲜、真空保鲜等不同技术领域均有使用,并具有不同的内容指向,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锁鲜”尚未明确为一项包括具体方法、步骤、标准、应用环境的食品包装技术或速冻技术,所谓的“锁鲜技术”亦未广泛应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包装的重要目的之一,即为保证食品材质的新鲜程度,不宜将所有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技术手段统称为“锁鲜”技术。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零点公司与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该案说明,如果存在食品生产行业约定俗成地称为“锁鲜”的一种包装技术,则系争商标的维持注册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无法使用该包装技术并进行描述性、指示性地使用,“锁鲜”商标的持有人或被授权使用的主体,应对他人正当使用“锁鲜”对其所使用的包装技术及功能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此亦为我国商标法所体现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应有之意。 中国红牛 烦恼不少 2017年7月12日,中国红牛的包装罐供应商奥瑞金包装集团(下称奥瑞金)发布公告称,其接到法院通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已经将其列为被告。这意味着泰国天丝不仅要将许可给中国红牛使用的商标收回,而且连中国红牛的包装罐供应商也要“一网打尽”。 据了解,泰国人许书标是“红牛”品牌的创始人。1966年,许书标的工厂推出了一款滋补性饮料,“红牛”品牌正式诞生。资料显示,这一品牌投入市场两年后,便成长为泰国最热卖的功能性饮料之一。2016年底,中泰企业就“红牛”商标的归属掀起了轩然大波。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双方的商标授权日期截至2016年底。2017年6月,泰国天丝对外表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红牛并未拥有“红牛”品牌归属权甚至所有“红牛”商标等一系列知识产权,自20多年前将红牛饮料首次引入中国时,泰国天丝就一直致力于扩大“红牛”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 在“红牛”商标悬而未决期间,中国红牛推出了功能饮料品牌“战马”,目前已经在部分区域销售。有分析人士指出,推出新的品牌,可能是希望打造一款可以代替“红牛”的产品,防犯“红牛”商标授权到期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就在中国红牛因商标而烦恼不休时,另一市场主体奥瑞金也被卷进这场风波。泰国天丝将奥瑞金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奥瑞金停止伪造、擅自制造其“红牛”“REDBULL”及图形等注册商标标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该诉讼使得奥瑞金将公司股票停牌。 据了解,1997年奥瑞金创立之时便给中国红牛做包装罐,2012年至2016年,奥瑞金的净利润从4.05亿元飙升至11.54亿元,这5年中,最高的年份同比增长51.65%,最少也增长了13.47%;更为重要的是,从2008年到2016年,中国红牛对奥瑞金的采购金额从7.71亿元增长到49.75亿元,飙升6.5倍。在法律层面,2012年2月,奥瑞金与中国红牛续签了合作协议,并将合作期限延长为10年。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中国红牛应优先向奥瑞金采购包装罐,并尽量保持采购量每年均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奥瑞金应优先为中国红牛提供配套产能,优先保证中国红牛的用罐需求。由此可见,中国红牛之于奥瑞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 然而,中国红牛商标事件发生后,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其与加多宝的发展极为相似,都是“借用”商标经营,通过长期的品牌培育和营销推广取得良好业绩,之后又深陷商标授权到期的危机。此外,二者在经营之初都自己设计包装,加多宝采用与“绿盒王老吉”不同的红罐包装,而中国红牛也采用了与泰国红牛不一样的包装。 点评 虽然此事还未有定论,但中国红牛的“烦恼”再次为企业敲响了警钟--在使用授权商标过程中,企业要逐渐培养出自己的品牌,提升商标品牌意识,防止为他人作嫁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许可过程中,被授权方不能过度依赖授权商标,而应努力打造自身品牌,进而在授权商标物归原主后,自身品牌可以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皮皮鲁 侵权风波 2017年2月23日,“皮皮鲁之父”郑渊洁带着100多页的证据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第3302660号“皮皮鲁”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书。而在此之前,郑渊洁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起了“解救被绑架的皮皮鲁”这一话题,获得了500多万次的阅读量。 2017年2月10日,是皮皮鲁36岁的生日。然而就在这一天,郑渊洁在微博上收到了粉丝留言:“郑州的皮皮鲁西餐厅是您开的吗?”郑渊洁说:“看到这则留言我很震惊,虽然前几年我就听说过这家餐厅,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去维权,没想到事到如今还有读者认为这是我本人开的,作为皮皮鲁的‘爸爸’,我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 “截至目前,皮皮鲁书刊印数逾3亿册,2011年联合国评选世界十大图书,《皮皮鲁总动员》和《哈利波特》并列第4名。可以说,36年来,皮皮鲁就像我的孩子一样,在我的精心呵护下慢慢成长起来,慢慢住进了很多中国孩子的心里。”郑渊洁表示,而此次引发纠纷的争议商标,由郑州市二七区皮皮鲁餐厅经营者李某于2002年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被核准注册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快餐馆、汽车旅馆假日野营服务(住宿)、餐馆、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 面对这家叫皮皮鲁的郑州西餐厅,郑渊洁认为,争议商标被批准注册的2004年,皮皮鲁这一童话人物已面世23年,在国内早已拥有了较高知名度,再加之上世纪90年代他在郑州经济广播电台开通了一档固定讲述皮皮鲁故事的广播节目,李某不知晓皮皮鲁这一童话人物的可能性不大。 与此同时,郑渊洁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初在批准争议商标注册时,也有失公允。他举例说:“早在1997年,我儿子郑亚旗因为要开一家皮皮鲁书店,他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良乡工商所登记商号,当时因为涉嫌‘傍名牌’,我们还补交了亲子关系证明,最终才获得批准。为什么李某的争议商标却能在我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顺利获批?” 对此,争议商标持有人李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并非郑渊洁的粉丝,其餐厅是1997年开的,起名字的时候他的比利时师傅说皮皮鲁是意大利的一个小英雄的人物形象,他是不会放弃争议商标的。 点评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到,尊重知识产权必须从每个人做起,必须在每件事上下功夫,哪怕是一件小小的商标,也必须去厘清它的权属。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出现更多的经典作品,才能造就更多的“皮皮鲁”,才能营造出一个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文化氛围。正如郑渊洁所言,希望通过“皮皮鲁”商标纠纷推动一些事情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蒙牛伊利 同行之争 因认为蒙牛公司旗下的儿童牛奶品牌“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下称“未来星”),使用了与其儿童牛奶品牌“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下称“QQ星”)相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及产品名称,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伊利公司将蒙牛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17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据了解,2011年伊利公司委托国安DDB(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QQ星”产品的外包装,最终以维尼熊的卡通形象为儿童酸味奶创意完成相关3D立体包装、装潢设计。2012年1月,伊利公司推出“QQ星”产品,其单个产品包装的形状为一个3D卡通维尼熊形象的饮料瓶,此后伊利公司一直使用上述产品包装装潢。 2015年4月,蒙牛公司上市了“未来星”产品,其单个产品的包装的形状亦为一个3D卡通维尼熊形象的饮料瓶。2015年10月,伊利公司向蒙牛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蒙牛公司旗下“未来星”,其产品包装与“QQ星”的产品包装装潢及产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蒙牛公司尊重伊利公司在先权利,停止在生产、销售和宣传中使用与“QQ星”产品近似的瓶体、瓶贴和外包装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蒙牛公司对伊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蒙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这一民事权益理应归属为相关商品获得相关知名度的主体,即该商品的经营者所有。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委托他人生产该知名商品的,该商品的具体生产者并不必然为该商品的经营者,商品的经营者仍然应当依据其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由哪一主体掌控而判断。因此,“QQ星”产品的包装、装潢权益的所有者应为伊利公司。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点评 两者同属一个行业时,蒙牛公司的“未来星”产品在单瓶产品上采用了与伊利公司的“QQ星”产品相近的包装设计,虽然亦存在“QQ”与“未来”等文字差异、卡通人物形象不同、部分文字或水果图案的具体位置不同等较小差异,但无论将相关公众的范围限定于该商品主要针对的青少年消费者,还是限定于包括青少年消费者和成年消费者在内的消费群体,“未来星”产品的单瓶产品包装、装潢均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李群)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