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VS“伊思”,谁才是“情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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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VS“伊思”,谁才是“情感”专家?
发布日期:2018年7月6日 浏览[328]

    “每个渴望爱的人,都值得被珍爱。想必许多单身狗对珍爱网的这句宣传口号并不陌生。然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珍爱网公司)旗下珍爱网网页上出现的伊思情感这一栏目,却引发伊思情感商标权利人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伊思公司)的不满,将其诉至法院。那么,知名网站栏目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经审理,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伊思公司诉珍爱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驳回伊思公司其他上诉。

 

  一审认定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记者了解,伊思公司成立于2012418日,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摄影扩印服务、个人形象设计等,其于20157月向商标局提出第17555818伊思情感商标注册申请,于20169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寻人调查、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第45类服务上。2013年,伊思公司与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协议》,在百度网站相关页面及百度联盟成员的页面上,展示伊思公司网站信息。

 

  珍爱网公司成立于2004513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网络产品的技术开发、投资兴办实业、从事广告业务、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等,其于201110月向商标局提出第10058446珍爱网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21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服装出租、婚姻介绍所、家务服务等第45类服务上。

 

  20172月,伊思公司发现在百度网站中搜索伊思情感,显示出伊思情感珍爱网。点击进入伊思情感珍爱网,网页上方有珍爱网zhenai.com每个渴望爱的人,都值得被珍爱字样,网页中上方位置一栏显示伊思情感珍爱网的四级网页,版权归珍爱网公司所有。

 

  随后伊思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珍爱网公司对其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思公司主张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作为网站栏目名称,并将伊思情感设置为百度搜索的关键词,仅能看出在百度网站上通过伊思情感关键词能够搜索到珍爱网,但该搜索结果并未体现出珍爱网公司对伊思情感作了网页推广,相反,搜索结果中首先出现的是关于伊思公司的相关网页,仅以此不能认定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设置为了网络搜索关键词。一审法院认为,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设置为网络搜索关键词并分流客户的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珍爱网中的伊思情感栏目为珍爱网的四级网页,该网页上方用较大的显著字体标明了珍爱网公司的商标珍爱网,仅以较小字体在位置一栏出现了伊思情感。考虑到伊思情感珍爱网各自的知名度,以及珍爱网公司的使用情况系在网站中的四级网页中以较小字体在位置栏使用伊思情感,无法起到辨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没有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伊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伊思公司不服,继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向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盘古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等相关证据,证明伊思公司对其注册商标花费了巨大代价进行推广宣传,在其自身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珍爱网中的伊思情感栏目为珍爱网的四级网页,该网页上方用较大的显著字体标明了珍爱网公司的商标珍爱网,仅以较小字体在位置一栏出现了伊思情感,无法起到辨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没有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珍爱网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伊思公司通过对伊思情感商标的经营和推广,其在情感挽回的特定版块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珍爱网公司将伊思情感作为其网站的栏目名称,当用户在输入伊思情感这一关键词寻找相关信息时,会在查询结果中发现珍爱网公司的网站链接。同时,珍爱网公司在栏目介绍中载明伊思情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伊思情感信息,在这里你有大量的伊思情感会员可以选择,征婚交友方便快捷,是你找对象的理想网站,欢迎访问伊思情感触屏版等内容,容易使用户认为伊思公司的伊思情感与珍爱网公司的珍爱网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具有利用伊思情感的市场影响力吸引相关网络用户,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的故意,使伊思公司网站的潜在客户减少,损害了伊思公司的商业利益。故珍爱网公司构成对伊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伊思公司诉珍爱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驳回伊思公司其他上诉。(舒天楚)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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