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公司取名腾讯,一审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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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公司取名腾讯,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19年6月17日 浏览[397]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就腾讯集团起诉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腾讯传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传媒侵权成立,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济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腾讯”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据悉, 这是法院首次司法认定“腾讯”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腾讯集团起诉称,经公证取证显示,被告成立于2016年9月,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除了公司名称带有“腾讯”字样外,该公司的官方网站使用了“腾讯传媒”“腾讯集团”的字样,而且官网“DM广告”栏中的广告设计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并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在明知“腾讯”商标及企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仍将“腾讯”作为企业字号,并且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字样的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涉嫌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腾讯集团的起诉,腾讯传媒辩称,其曾经申请注册第35类“腾讯传媒”商标,后被驳回,被告使用“腾讯传媒”并无恶意。被告企业是合法注册,经营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核准的第38类“通讯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被告在 公司网站、制作的广告设计上使用“腾讯传媒”字样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腾讯”作为企业字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腾讯传媒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腾讯传媒”标识的DM广告时,会对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标有“腾讯传媒”文字标识的服务是腾讯提供的,或者误认为该公司与腾讯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犯了腾讯的涉案“腾讯”商标专用权。与此同时,该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使公众将该公司以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公司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济南中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济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腾讯”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决书显示, “腾讯”商标经长期使用,为企业创作了高收入、高利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其相关品牌的广告宣传遍及全国,获得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多年的正面评价,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因此,“腾讯”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一审判决后,腾讯传媒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公司将提起上诉。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姜旭)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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