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侵权
新邦商标-国家商标局备案指定代理机构 (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服务全国! 服务热线:18955217028   0552-2055395
网站首页 | 商标事务 | 公司注册 | 项目申报 | 版权事务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网站公告
研究案例
 
(安徽省最专业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新邦商标) 新闻中心
 
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7日 浏览[424]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稻香村 DXC”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烟台稻香村公司)和天津市蓟县鑫源斋糕点厂(下称鑫源斋糕点厂)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余元。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诉称,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受让取得“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注册在月饼等商品上,并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原告承继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发现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擅自将“稻香村”登记为企业名称,将“稻香村”字样突出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被告鑫源斋糕点厂擅自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故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烟台稻香村公司辩称,涉案盒装月饼包装袋上均未单独使用“稻香村”而使用的是“烟稻”字样,该使用方式属于商业习惯。烟台稻香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就已经被登记注册且已获得较高知名度。


  鑫源斋糕点厂辩称,其只是受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委托加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该案中,被告的行为即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构成商标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王晓露 邢星)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上一篇:商品同名起纷争,九阳亮剑捉“李鬼” 下一篇:浅谈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
· 相关阅读
广东打造“一张网、多层次、全覆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新格局 2022-12-9
手游《全民漂移3D》商标侵权,3家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2022-11-26
初冬时节捕鱼忙 鱼鲜人富乐丰收 2022-11-26
河东“冰墩墩”案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案例库 2022-11-26
印度尼西亚敦促企业家注册知识产权 2022-11-14
让“李鬼”消失在阳光下 2022-11-14
 
 
 
网站首页  |  新邦简介  |  新闻中心  |  表格下载  |  联系我们 |  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2016版
安徽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00058XX号 邮编:233000
电话:0086-0552-2055395 传真:0086-0552-2044068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凤凰国际写字楼B座10层1006室
我们坚信客户就是我们最好的广告(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  技术支持:华迅网络
  • 服务热线

  • 1895521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