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宋城”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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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宋城”商标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9年9月11日 浏览[274]

    2019年9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宋城演艺公司诉被告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及微梦创科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东京艺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涉案“xiaosongcheng.com”域名;并在《中国旅游报》上刊登声明,就本案商标侵权行为为原告宋城演艺公司消除影响。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支持原告请求认定涉案“宋城”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


  宋城演艺公司诉称,其是“宋城千古情”大型歌舞的经营企业,宋城演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演艺”为核心竞争力,成功打造了杭州、三亚、丽江、九寨、龙泉山等十大旅游区、三十大主题公园、上百台“千古情”及“演艺秀”,并拥有宋城六间房、宋城中国演艺谷等数十个文化娱乐项目,产业链覆盖旅游休闲、现场娱乐、互联网娱乐,是世界大型的线上和线下演艺企业。宋城演艺公司拥有“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宋城演艺公司获得全国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诸多荣誉证据,主张涉案商标经过宋城演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在演出服务项目上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本案中,宋城演艺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包括:


  第一,被告东京艺术公司未经其许可,至少从2013年11月18日至今持续在其经营的河南省开封市“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部及周边,将与宋城演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大肆突出使用,包括餐饮、演出、洗浴、住宿、KTV、商业管理等服务的外景、大巴车、服务台、演出售票处、消费凭据等处,并在室外广告牌、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以及百度网站等处突出使用。


  第二,被告东京艺术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注册和使用包含宋城演艺公司商标拼音的域名“xiaosongcheng.com”,并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进行相关宣传和销售。


  第三,被告一城宋韵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将与宋城演艺公司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小宋城”“开封小宋城”等突出使用于演出等服务的广告牌、logo、宣传资料、指引牌、示意图、演出门票等处。


  宋城演艺公司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其涉案商标构驰名商标,进而对被告在第35类和第42类商业管理、餐饮、洗浴、住宿等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行为予以禁止,对其涉案商标权予以跨类保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域名“xiaosongcheng.com”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对微博网站上发布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


  对于该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宋城演艺公司指控的经营场所使用商标的行为主体是东京艺术公司,载有“宋城”“小宋城”或者“开封小宋城”字样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的账号主体皆为东京艺术公司,被告一城宋韵公司主要是经营“千回大宋”舞台剧,其并未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另案已认定被告东京艺术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第42类餐饮、洗浴等服务项目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小宋城”“开封小宋城”等字样的标识,侵害了宋城演艺公司在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上的“宋城”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宋城演艺公司在本案中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主张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要求对其予以跨类保护至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项目上,该主张属于通过诉讼重复主张权利,法院对宋城演艺公司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其予以跨类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宋城演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服务上,被告东京艺术公司将“宋城”“小宋城”或者“开封小宋城”字样实际使用在演出、KTV等服务项目上,鉴于两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故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小宋城”“开封小宋城”等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宋城演艺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东京艺术公司官网域名的主体部分为“xiaosongcheng”,系“小宋城”文字的拼音,与宋城演艺公司涉案商标在读音上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犯宋城演艺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梦创科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涉案起诉材料后,当日对涉案微博账号“开封小宋城”(UID:3506657485)的头像和昵称进行了删除处理。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并无过错,因此微梦创科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吕可珂 刘仁婧 李阳)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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