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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企业简称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19年9月23日 浏览[351]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北京清大厚德教育科技研究院(下称清大研究院)诉北京清大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清大云公司)、北京大学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清大云公司赔偿清大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清大研究院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发现清大云公司制作的《新三板资本运作实战班》开课宣传单(下称被诉开课单)在课程内容、版式设计等方面复制和抄袭了其自主独立制作的《清大厚德工商管理与创新经营总裁研修班》(下称涉案开课单),侵犯了清大研究院对涉案开课单享有的著作权。此外,清大研究院认为清大云公司在被诉宣传单中使用“清大教育研究院”的简称和圆形企业名称LOGO,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开课单的主办单位中有“北京大学金融创新与新三板课题组,故北京大学应与清大云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清大云公司辩称,涉案开课单上列明的内容属于培训行业常用的宣传术语,不具有独创性;清大云公司在招生的过程中,没有冒充清大研究院的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大学则抗辩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系北京大学实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开课单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从而无法认定清大研究院享有涉案开课单的著作权。


  法院还认为清大研究院和清大云公司均为在北京市辖区内成立的从事教育培训类的企业,清大云公司在被诉开课单上使用“清大教育研究院”名称用于招生宣传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清大研究院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容易引人误认为与清大研究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在案证据无法体现北京大学与涉案行为有关联。


  法院最终支持了清大研究院要求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点评


  现实中“碰瓷”知名院校、企业名称的行为并不罕见,本案可对这类“碰瓷”行为敲响警钟。在企业对业务进行宣传时,应尽量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避免因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公众将其与其他与之业务内容和经营地域存在重叠的企业混淆,否则就会产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洪嘉君)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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