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家销售“周黑鸭”,一审判赔4万元
新邦商标-国家商标局备案指定代理机构 (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服务全国! 服务热线:18955217028   0552-2055395
网站首页 | 商标事务 | 公司注册 | 项目申报 | 版权事务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网站公告
研究案例
 
(安徽省最专业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新邦商标) 新闻中心
 
酒家销售“周黑鸭”,一审判赔4万元
发布日期:2019年9月27日 浏览[290]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对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诉北京市某酒家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酒家未经“周黑鸭”商标权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余元。


  原告周黑鸭公司诉称,其经受让在第29类“死家禽、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取得“周黑鸭”注册商标,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熟食卤制品店铺的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


  被告某酒家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酒家涉案店铺相关商品描述使用了“周黑鸭”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为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店铺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原告周黑鸭公司或者涉案店铺与周黑鸭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涉案店铺经营者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周黑鸭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酒家赔偿原告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15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王晓露)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上一篇:大白兔拒绝马大姐“近似” 下一篇:“佩尔优”商标案一审有果
· 相关阅读
广东打造“一张网、多层次、全覆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新格局 2022-12-9
手游《全民漂移3D》商标侵权,3家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2022-11-26
初冬时节捕鱼忙 鱼鲜人富乐丰收 2022-11-26
河东“冰墩墩”案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案例库 2022-11-26
印度尼西亚敦促企业家注册知识产权 2022-11-14
让“李鬼”消失在阳光下 2022-11-14
 
 
 
网站首页  |  新邦简介  |  新闻中心  |  表格下载  |  联系我们 |  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2016版
安徽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00058XX号 邮编:233000
电话:0086-0552-2055395 传真:0086-0552-2044068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万达写字楼A座17层1718室
我们坚信客户就是我们最好的广告(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  技术支持:华迅网络
  • 服务热线

  • 1895521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