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诉“欧普特”商标侵权,再审获赔300万元
新邦商标-国家商标局备案指定代理机构 (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服务全国! 服务热线:18955217028   0552-2055395
网站首页 | 商标事务 | 公司注册 | 项目申报 | 版权事务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网站公告
研究案例
 
(安徽省最专业的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新邦商标) 新闻中心
 
“欧普”诉“欧普特”商标侵权,再审获赔300万元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2日 浏览[384]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诉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华升公司恶意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需赔偿300万元。在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的欧普特商标与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而在该案再审判决中,广东高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欧普公司是欧普图形”“欧普文字商标(下统称欧普商标)的权利人。2016年8月,欧普公司发现,华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欧普特”“oupute欧普特等标识(以下统称被诉侵权商标)的灯类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法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升公司被诉侵权商标与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不构成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足以区分两者,故而华升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欧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欧普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华升公司在台灯、小夜灯等灯类产品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虽然与欧普商标有所不同,但对应的中英文欧普OUPUTE在文字构成、字幕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遂构成近似商标。在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华升公司仍然将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普公司的商业利益。(姜旭 全小晴)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上一篇:商标权人投诉未果,“侵权人”赢得诉讼 下一篇:请求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应提交哪些证据?从“正官庄”商标案说起……
· 相关阅读
广东打造“一张网、多层次、全覆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新格局 2022-12-9
手游《全民漂移3D》商标侵权,3家公司被判赔300万元 2022-11-26
初冬时节捕鱼忙 鱼鲜人富乐丰收 2022-11-26
河东“冰墩墩”案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案例库 2022-11-26
印度尼西亚敦促企业家注册知识产权 2022-11-14
让“李鬼”消失在阳光下 2022-11-14
 
 
 
网站首页  |  新邦简介  |  新闻中心  |  表格下载  |  联系我们 |  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2016版
安徽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00058XX号 邮编:233000
电话:0086-0552-2055395 传真:0086-0552-2044068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万达写字楼A座17层1718室
我们坚信客户就是我们最好的广告(蚌埠商标注册,蚌埠商标代理)  技术支持:华迅网络
  • 服务热线

  • 1895521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