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过五常大米, 贡米、粳米、北大荒大米...... 但你听说过:子腊米吗? 
“可遇满斗金,难得子腊米。” 这是对“子腊米”的赞称。 子腊米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石栏镇子腊村 大力发展的地理标志产业。 
不过,由于花垣县一家, 农业专业合作社。 在米商品上注册了一件, “子腊贡米”商标, 招致花垣县品牌保护发展学会的争议。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子腊村锦绣农业专业合作社(锦绣合作社)的上诉请求。认定其关于第17297311号“子腊贡米”(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米商品均来自于子腊村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商标使用在米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米的质量特点或产地等产生误认,从而具有欺骗性,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子腊贡米”能不能注册为商标? 据了解,锦绣合作社前身为15年成立的花垣锦秀莲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在2018年经营范围增加了一项“水稻”。同年5月份,住址变更为子腊村,直到12月份变更为现在名。涉案商标由锦秀合作社于2015年6月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米、面粉、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第30类商品上,2016年10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米商品上。 
但在2017年,花垣县品牌保护发展学会在第30类去壳大米商品上提交第26417350号“花垣子腊贡米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并针对涉案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商标注册申请地并非子腊贡米的原产地,且经营范围当时并没有大米生产。涉案商标的注册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法律裁定 予以无效宣告 2018年,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涉案商标注册时其所在地并非政府规定的保护子腊贡米产地保护范围之内,涉案商标使用在米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据此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锦绣合作社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其经营的“子腊贡米”商品确系产自子腊村,其成立之初注册在龙潭村仅是便于经营之需,目前其已将名称和住所地变更,与“子腊”形成对应关系。 
在一审阶段,锦绣合作社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自成立来一直销售子腊村的大米且所售出的“子腊贡米”确系产自子腊村。但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使用在米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一审判决驳回了锦绣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但锦绣合租社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又遭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 泓翎集团分析 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共同福祉和整体利益。重视保护公共利益、不断增进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巨大优越性,倡导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而个人在市场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涉案商标并不是锦秀合作社自创的标志,而是作为花垣县特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特色的稻米作物的名称,具有公共属性,该名称的使用权应由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种植者共同享有。 
故对于尚未作为地理标志予以保护的一些地方特产的名称,可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从防止相关公众发生产地或质量误认的角度,制止个别经营者将其注册为商标加以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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