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喜猴”被判商标侵权,二审赔偿“金丝猴”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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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喜猴”被判商标侵权,二审赔偿“金丝猴”3万元
发布日期:2021年6月10日 浏览[393]

     新京报讯(记者刘欢)6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奶糖品牌“金丝猴”诉“金喜猴”商标侵权案近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即“金喜猴”方面构成商标侵权,但赔偿上海金丝猴公司仍然是3万元。


   据判决书,因“金喜猴”奶糖使用了与知名奶糖品牌“金丝猴”近似的商标、包装,2019年,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将“金喜猴”生产方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山东汇福园”)等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喜猴”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金丝猴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山东汇福园停止在其奶糖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的“金丝猴”商标近似的“金喜猴”标识;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金丝猴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并于2021年3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根据一审法院和已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丝猴公司实际损失或山东汇福园的实际获利,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按照天眼查方式致电金丝猴公司,截至发稿未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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