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冒牌“五粮液”,该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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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冒牌“五粮液”,该如何判罚?
发布日期:2022年9月13日 浏览[228]

消费者如果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是否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额?近日,在一起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河南省自然人刘某某在商丘市一家副食店分3次购买了共计9箱“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副食店经营者吕某某及工作人员朱某某后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判刑。此后,刘某某将该副食店及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者向其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而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判罚,当事人为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获刑之后又被起诉

  “刑事案件该判的也判了,该赔的我也赔了……”针对刘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退还购货款并进行赔偿,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华贸副食店(下称华贸副食店)的经营者吕某某表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其已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而涉案“五粮液”白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未经过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且刘某某在短时间内分3次从其商铺购买了9箱“五粮液”白酒,每次购买时都会全程录像,由此可见刘某某并非一般消费者而是专业打假者,所以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非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记者从案件庭审中了解到,2021年5月10日,刘某某以每箱5800元的价格,从华贸副食店购买了3箱“五粮液”白酒和8条“中华”香烟,当时吕某某与朱某某均在场。此后,刘某某又以同样的价格于同年5月24日、26日分别购买了4箱、2箱“五粮液”白酒。在进行3次购买时,刘某某均拍摄了视频。后经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鉴定,刘某某从华贸副食店购买的“五粮液”白酒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刑事案件中,2022年4月14日,朱某某与吕某某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分别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吕某某与朱某某将违法所得的5.22万元货款交存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该院已判决退还给刘某某。

  在民事案件中,针对刘某某的诉求,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华贸副食店分3次购买的9箱“五粮液”白酒,经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五粮液公司辨认鉴定,系为假冒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刘某某要求华贸副食店和朱某某退还货款5.2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该货款已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退还给刘某某,刘某某可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领取。

  同时,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购买的涉案“五粮液”白酒经鉴定系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准应以五粮液公司“五粮液”白酒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标准,而华贸副食店与朱某某销售的涉案“五粮液”白酒显然不符合该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对刘某某要求二者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应予支持。

  综上,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贸副食店与朱某某赔偿刘某某货款10倍的赔偿额,共计52.2万元,货款5.22万元由刘某某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领取。

  法律适用引发关注

  华贸副食店与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以五粮液公司“五粮液”白酒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标准的认定错误,该案并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吕某某与朱某某已经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判刑,一审法院仍对华贸副食店与朱某某进行货款10倍赔偿的判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该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额;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五粮液公司鉴定涉案“五粮液”白酒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一审法院对吕某某和朱某某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二人定罪判刑,而假冒注册商标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案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需要进行酒质成分的鉴定。据此,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遂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华贸副食店与朱某某赔偿刘某某货款3倍的赔偿,共计15.66万元,货款5.22万元由刘某某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领取。

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若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满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食品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彩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两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的金额超过5万元,所以法院以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判刑。

  针对该案,为何二审法院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曹彩霞分析说:“从追究民事责任的角度看,该案中没有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质量检测,但认定其使用的标志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被告经营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所以法院最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定华贸副食店与朱某某承担3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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