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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tey”商标之争终审有果
发布日期:2016年3月28日 浏览[589]

围绕着申请注册在成套的烹饪锅等商品上的“Castey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拥有数百年历史的厨具品牌“Castey”的拥有者西班牙邦泰国际公司(下称邦泰公司)与浙江省自然人周某展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权属争夺。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这场商标权属之争尘埃落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得以维持。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6130801号“Castey及图”商标,于2007年6月被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上。2010年10月,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法定异议期限内,邦泰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支持。


  随后,邦泰公司于2012年9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侵犯了邦泰公司的商号权、著作权,而且与该公司在先使用的“Castey及图”商标完全相同,系对其在先使用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4年4月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邦泰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邦泰公司的“Castey”商号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邦泰公司主张著作权的“Castey”标识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邦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邦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邦泰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Castey”商号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邦泰公司主张著作权的“Castey”标识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邦泰公司在先商号权与著作权;同时,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认定邦泰公司主张的“Castey及图”商标在先使用在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抢注邦泰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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