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脑洞大开的商标连环案 ——五粮液“W图形”商标撤三答辩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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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脑洞大开的商标连环案 ——五粮液“W图形”商标撤三答辩案纪实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6日 浏览[3339]

突如其来的撤三

作为世界知名的白酒企业,五粮液集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某日,五粮液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告知我们,公司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其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W图形”商标被一自然人提起撤三申请。“W图形”是五粮液的厂徽,被广泛使用于五粮液的各种产品上,曾被认定为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为保护该商标,五粮液将其进行了全类注册,而第30类的“W图形”商标就是其中之一。五粮液向我们咨询,该商标有可能没有实际使用,是否可以不予答辩。


事情可能不简单

以我们的经验判断,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去撤销他人的商标,既然有人这么做,极有可能因为这枚商标是撤销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只是,该撤三案的申请人是一个李姓自然人,我们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其申请注册有商标,也未能查到该自然人名下有成立其他公司。因此,我们估计,真正发起该案的不是李姓自然人,而是他人借用了李姓自然人的名义,其隐藏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显然是为了避免五粮液发现其真正的用意。因此,这个撤三申请可能并不简单,其背后牵扯着其他复杂的情况。

为了搞清楚事情的缘由,我们对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了检索,并对五粮液现有的案件进行了梳理,最后锁定了一家叫五粮小食堂的公司(以下简称“小食堂公司”)。我们发现,小食堂公司在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与五粮液“W图形”商标近似的“W图形”商标,五粮液曾对上述商标提起过异议和争议,并在案件中引证了前述“W图形”商标,且其中一个案件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因此,五粮液的“W图形”商标被撤三,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其是一系列商标纠纷中的一环,且极有可能是最关键的环节。


错综复杂的连环案

带着这样的意识,我们将上述可能涉及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将案件之间的衔接关系向五粮液进行了汇报,以此提醒五粮液重视该撤三答辩案:

小食堂公司于2008年申请了第一枚“W图形”商标(以下简称“a”商标),并核准注册在第30类3007(粥)、3008(谷类制品等)和3016(调味品)类似群组商品上。2010年,小食堂公司又连续在30类上申请注册了2枚“W图形”商标(以下简称“b”商标、“c”商标),指定在除3007、3008、3016以外的其他类似群组商品上。

2011年4月,五粮液对小食堂公司的a商标提起了争议,对b、c商标提起了异议,均引证了五粮液在第30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W图形”商标(以下简称“A”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覆盖了上述3枚小食堂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

2012年10月,商评委下发裁定,认定小食堂的a商标与五粮液的A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撤销了a商标。小食堂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同时对五粮液的A商标提起了撤三申请。

此时,如果五粮液不进行撤三答辩或答辩失败,导致五粮液的A商标被撤销,则其与小食堂a商标的行政诉讼和b、c商标的异议案,均将因引证商标丧失在先权利而以失败告终。且五粮液还曾于2011年在30类商品上注册有另一枚“W图形”商标(以下简称“B”商标),当时正处于待审中,该商标也将因小食堂公司在先的a、b、c商标而被驳回。这样,五粮液将完全丧失“w图形”在第30类商品上的商标权利。

而小食堂公司在面临其在先注册的a商标将被撤销的情况下,为保护其在3007(粥)、3008(谷类制品等)和3016(调味品)类似群组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极有可能在对五粮液“A”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的同时,在上述商品上重新申请一枚“W图形”商标(以下简称“d商标”)。倘若事情如此发展,不仅五粮液之前提起的争议、异议乃至诉讼将变得毫无意义,还会将自己的2枚商标赔进去,最终面临满盘皆输的结局。


巧妙利用时间差

可见,五粮液针对A商标的撤三申请进行答辩至关重要,即使无法提供完全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也应该提交一定的证据,尽量延长A商标的存续时间。因为,根据商标案件审理的一般期限推算,在正常答辩的情况下,撤三案件的审理时长通常要2年左右,再加上复审的审理时间,估计要3-4年才能结案。而a商标的争议程序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即使加上二审的时间,一般也在2年左右。因此,只要五粮液进行答辩,而法院不因引证商标被撤三而中止审理的话,比较理想的结果就是,在A商标的撤三及复审案审结前,a商标的诉讼程序已经完结,此时a商标将被撤销。

而在A商标撤三及复审案审理的这3-4年内,五粮液于2011年针对b、c商标提起的异议案大约持续2年左右,必然会在此期间结案,如若商标局不中止审理的话,b、c商标也将被异议掉。即便小食堂公司在提起撤三申请的同时,在第30类3007(粥)、3008(谷类制品等)和3016(调味品)类似群组上新申请一枚“W图形”商标,这枚商标初审时A商标多半仍然存续,其新申请商标也会因A商标在先而被驳回。因此,即使A商标的撤三答辩及复审最后失败了,充分利用不同案件审理的时长,也能赢得所有的案件。

只是,有一个情况极易被疏漏。那就是,虽然五粮液在2011年还申请注册有B商标,但是该枚商标指定的类似群组并不包含3007和3008,而这两个类似群组是小食堂公司的核心群组。因此,如果A商标在事隔4年后最终被撤销,而小食堂公司又在这段时间或之后在3007和3008类似群组商品上新申请一枚“W图形”商标(以下简称“e商标”),则B商标无法构成e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那这枚e商标极有可能获得注册!小食堂公司将因此重新获得30类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届时五粮液将情何以堪?!

所以,不是进行了答辩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五粮液还需立即在3007、3008类似群组商品上申请注册一枚新的“W图形”商标(以下简称“C商标”),补上之前申请的B商标在类似群组上的漏洞,全方位围堵小食堂公司新申请注册的商标。至此,一切才能向比较有利的方向发展。

五粮液在听取了我们的分析后立即着手使用证据的准备工作,并同时委托我们提交了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对关联公司的调查,五粮液发现旗下有一家经营副食品的公司有使用“W图形”商标的情况,只是其使用的商品与A商标指定商品有一定差异。经过综合考虑,我们还是提交了这些使用证据,并尽量将提交答辩材料的时间拖延至到期日前一天。


结局

一个简单的撤三申请让我们脑补了这么多惊险的情节,那后续的事情是否如我们所料呢?

果然,A商标的撤三答辩案迟至2014年1月商标局才做出决定,因五粮液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A商标被予以撤销。而在2013年1月,北京一中院就对a商标的争议诉讼做出了判决。小食堂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10月下发判决。两审法院均没有因引证商标被撤三而中止审理,最终维持了商评委的撤销裁定。因此,小食堂公司没有等到A商标的撤三结果,其a商标的争议诉讼案就已经结束了,a商标最终被予以撤销。而针对b、c商标的异议案也在此之前就审理结案,b、c商标被认定与A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注册。

至此,一切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小食堂公司也不是吃素的。后来我们发现,小食堂公司在对A商标提起撤三的同时,就在3007、3008类似群组上重新申请注册了一枚“W图形”商标(d商标),只是该商标在初审时被A商标驳回。但小食堂公司仍然没有放弃,在2014年1月商标局关于五粮液A商标的撤三决定刚下发不久,小食堂公司立即再次提起注册申请(e商标),我们所担心的最后一个问题也成为了事实。好在五粮液在撤三答辩时新申请了C商标,在e商标初审时C商标已经核准注册,e商标被最终驳回。

最后,虽然五粮液的A商标撤三决定于2014年1月就下发了,但为了稳妥起见,我们仍然建议五粮液做了复审。到2015年9月,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下发,A商标终于被撤销公告。而此时,小食堂公司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都已归于无效,五粮液已注册的B、C商标则构建了30类商品上的完整防线,A商标算是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五粮液与小食堂公司的商标纠纷以五粮液的胜利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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