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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网”引发商标行政纠纷
发布日期:2018年1月30日 浏览[493]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河北广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联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美国奈飞公司之间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涉案各方围绕飞网商标是否连续3年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据悉,飞网商标是由河北广联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2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1214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申请人变更为广联公司。

 

  随后,美国奈飞公司以涉案商标连续3年未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涉案商标权的请求,商标局随后作出撤销商标权决定。20151021日,广联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提供了广联公司使用飞网商标的相关证据。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复审决定,认为广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利用,涉案商标权应予无效。

 

  因对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有异议,广联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联公司认为,飞网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的使用主要是通过一款飞网软件实现的,广联公司在销售软件的同时提供了多项服务,包括软件开发设计、数据库编辑等。因此,广联公司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审决定。

 

  美国奈飞公司则表示,根据广联公司提交的6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于20111217日至20141216日期间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利用,理应予以撤销,请求法院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未当庭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冯飞)

 

 

新闻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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