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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9日 浏览[1136]

某百货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译为"上海滩",是旧时对上海的称谓,尽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变其地名的含义。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上海滩(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SHANGHAl)"。上海滩源自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繁华的上海外滩,"上海滩"这三个字所涵盖的范围已远远超过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地理概念的范围。SHANGHAITANG作为文字是有显著性的,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SHANGHAITANG及图"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上海滩"是旧时人们对上海外滩地区的俗称,同时也是一个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其整体含义与作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将除外条款改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从而使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增加了两种。

    新旧商标法都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是考虑到地名作为一定范围内人们共同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往往起不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同时,如果地名被一家企业作为注册商标独占、专用,将会妨碍他人对于地名的正当、合理使用(特别是作为货源标记的使用)。但地名禁用为商标并不是绝对的,商标法对此附加了一些限制条件,又规定了除外条款。其中,如何认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般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的是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地名含义以外的、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换言之,也就是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含义。笔者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包括三种情况:其一,该地名文字本身是有着常见含义的词汇,例如“朝阳”(辽宁省朝阳市)、“长乐”(福建省长乐市)“振兴” (丹东市振兴区)之类;其二,该文字是有着明确指称事物的名词,例如“黄山”(安徽省黄山市,同时也是黄山风景区的名称)、“灵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同时也是无锡灵山风景区的名称)之类;其三,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为一个明显有别于地名含义的新词。

    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而“上海滩”中虽然含有文字“上海”,但其整体作为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明显不同于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一提到“上海滩”,很多消费者就会自然联想起20世纪早期的旧上海各路人物闯荡江湖、风云变幻的社会环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SHANGHAITANG” (上海滩)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并准许其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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