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吊销不影响商标权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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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吊销不影响商标权存续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9日 浏览[1020]
营业执照吊销不影响商标权存续
——评析何书仙与北京旺顺阁美食有限公司、旺顺阁商务会馆(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收缴或吊销后,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因注册人主体资格丧失而丧失,应归属于该个体工商户的户主(业主)所有。
案情
  何书仙(又名何淑仙)于1995年12月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开办了字号为“张家口市桥东旺盛斋爆肚馆”的小吃店。2000年1月,该个体工商户字号经核准变更为“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显示的有效期为“自2004年7月8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1年4月,何书仙以“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为注册人,在第42类餐馆“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备办宴席,酒吧,自动餐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了第1635665号“旺顺斋及图”商标,专用期限至2011年4月。2006年5月,何书仙因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歇业,将营业执照交回当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营业至今。此前,何书仙的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仅在张家口当地经营。
  随后,何书仙以北京旺顺阁美食有限公司(简称旺顺阁公司)和旺顺阁商务会馆(北京)有限公司(旺顺阁商务会馆)在从事餐饮经营时使用“旺顺阁”侵犯其“旺顺斋及图”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后者诉至法院,要求旺顺阁公司、旺顺阁商务会馆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何书仙的诉讼请求。何书仙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该条规定,能够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因此,本案中何书仙是以其担任业主的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的名义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商标获准注册后,何书仙因饭庄歇业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还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诉讼中,旺顺阁公司和旺顺阁商务会馆据此提出了何书仙无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抗辩主张。一二审法院对此所作的认定是:该饭庄的设立符合法律手续,其消亡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即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认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但现有证据说明该饭庄仅为停止状况,并未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从而不能说明该饭庄已消亡。因此,在该饭庄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何书仙来主张相应权利,应予支持。本案一二审法院均以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为由,认可了何书仙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对注册在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的商标主张专用权的资格,但如果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注销手续,或者其营业执照缴销后,作为其业主的自然人是否有权就该注册商标主张权利呢?
  在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是作为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的一节规定的,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一类自然人主体。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与其业主在财产权益上是合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1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与其业主的法律关系。该条法律的内容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注册在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的商标,也就是该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商标,该业主对该商标拥有专用权。那么在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营业执照缴销的情况下,注册在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因此消亡,而是继续由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第四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该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局在2007年2月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做了限制性的规定。该文件要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承包合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该文件还规定“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因此,目前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是,自然人要想获得商标注册,只能是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针对目前的这种商标注册实践,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仍会大量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因此,在实践中,有些个体工商户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有些则是以业主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获准注册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也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而不是业主的姓名。本案中,何书仙作为“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的业主,就是以“张家口市旺顺斋饭庄”的名义申请的涉案商标并获准注册。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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