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申请人(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06月12日在第25类“服装,内衣,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头巾,领带”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米兰春天+英文”商标(申请号:8389950)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该标志中含有‘米兰’,为意大利著名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申请注册。
我司驳回复审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是我国内一家大型的现代化针织企业,随着企业建立遍布全国庞大营销网络,打造了“与狼共舞”、“黄帝内经”“米兰春天”等知名品牌。
我司在本部分提交了申请人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企业十周年纪念刊《新神力》、《神力人》、“建党九十周年神力针织版纪念珍藏邮票”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企业的知名程度以及发展实力。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米兰春天MILANSPRING”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利延续,申请人理应对其享有不可辩驳的专用权利。
申请人早于2002年11月27日就“米兰春天”在第25类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与200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我司认为,申请人“米兰春天”作为其主营的一大系列品牌,已经得到广泛的注册保护,因此,本案的申请商标明显是在申请人的“米兰春天MILANSPRING”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基础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完全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米兰春天”作为臆造的文字组合,其整体上具有十分突出的有别于城市“米兰”的其它显著含义,作为商标使用是具有区分商品及来源的显著特征的。
我司提出,“米兰”两字,虽为意大利的城市名称,但在商标整体上不具有任何地理性描述,也不会引发相关公众有关产品产源的误认。同时,在中国,“米兰”还有“米兰花”的含义,在本质上区别于该外国地名,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中“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书条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因此,“米兰”作为植物名称,使得其显著含义获得了作为商标指示产品及其来源的显著性,应当予以注册使用。
四、在我国商标注册体系中,第25类产品上含有“巴黎”、“纽约”、“伦敦”等国外城市名称的商标不生枚举,因此,“米兰春天+英文”是不会引发消费者有关产品产地或者品质的误认的,应当予以注册。
案件结果:
2013年8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件分析:
本案的突出特点是在商标中包含有外国的城市地名——米兰。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中,“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与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同。本案中,我司在办案过程中抓住了“米兰”在我国具有“米兰花”这一独特性进行阐述,并提出“春天”才为整个文字的核心所在,因此,从根本上跳出了商标本身可能对地理坐标的单纯描述,不仅对地理名称做出了另外的解释,同时也将商标的显著部分,关注重点作出了转移式的说明,如此,申请商标从含义本身明显区别于该外国地名,同时,基于申请商标在宣传及销售过程中,从未提出该产品或者来源设计国外米兰地区的内容,因此,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同时,我司经过查询,又提出如“梦巴黎”、“巴黎春天”、“罗玛春天”的在先成功注册案例,由此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审查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从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的决定书来看,明显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在办案的过程中会经常发现,法律法规中的但书规定往往在案件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中包含外国地名甚至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在商标案件中并不少见,因此,在案件的把握上探寻商标含义上的差异性,商标的显著特征以及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产源的误认成为此类案件的制胜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