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第一井真贡”商标异议答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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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井真贡”商标异议答辩案
发布日期:2015年3月11日 浏览[1140]

前情提要:

20100914日,安徽省亳州华夏第一井酒厂在第33(饮料),烧酒,白兰地,鸡尾酒,朗姆酒,开胃酒,苹果酒,黄酒,料酒,含酒精液体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天下第一井真贡商标(即被异议商标),2011813日经初步审查予以公告。但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却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夸大宣传且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办案分析:

本案中,我司律师针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从以下及方面予以全面反驳: 

1.答辩人企业是业内知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天下第一井九井贡酒等品牌系答辩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尤其是答辩人在第33类上早已拥有第1522845天下第一井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本案被异议商标是其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天下第一井系列商标在长期的宣传使用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和识别性极强,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2. 被异议商标用在指定的酒等商品项目上,商标名称与使用商品项目无直接联系,不具备扩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前提条件,且天下第一已经泛化,诸多企业都注册了带有天下第一字样的商标,都已被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情形。

3. 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项目上,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相反,答辩人力争做到产品质量第一、服务品质第一,反映了积极向上的社会理念,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规定情形。

4.异议人与答辩人地处同一区域,同属于酒类生厂商,在知晓答辩人天下第一井系列商标产品销售较好的情况下,伺机提起异议,企图阻碍答辩人的正常经营,其主观恶意性十分明显。

商标局裁定结果:

经过我司律师对对方异议理由的客观剖析与积极答辩。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天下第一井真贡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该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最终,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667436天下第一井真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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